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易,215,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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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蕭欽雲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李吟秋律師
上 訴 人 蕭朝雲
蕭富山
蕭涂秀梅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華雲
上 訴 人 蕭群騰
蕭群耀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雲天
被上訴人 蕭酩錕
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共有物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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