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易,383,2017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余遠彪
余遠霖
余遠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被上訴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2 號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基於租佃爭議所為請求,免徵裁判費;
基於民法第767條規定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建物、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仍應徵收裁判費(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追加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不另徵裁判費),經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335,075 元(1,475 ×69,137+19×46,000+22×46,000+32×46,000=105,335,07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118 元、第二審裁判費1,399,677 元,茲限被上訴人、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33,118 元、第二審裁判費1,399,677 元,被上訴人逾期即駁回起訴、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