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易,38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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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余遠彪
余遠霖
余遠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被上訴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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