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重上,50,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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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林園區苦苓腳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財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簡立庭
被 上訴 人 黃清潭
龔施玉花
龔琪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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