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174,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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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魏李彩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喬宏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不服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7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15,45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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