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221,201705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源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上訴人
兼上訴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被上訴人 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力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桂清
被上訴人 力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沄
訴訟代理人 朱雯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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