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228,2017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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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賴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月31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228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7,98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72,186元,未據繳納。
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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