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高至平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律師
被上訴人 李黃秀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複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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