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32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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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上 訴 人 林榮興
許朝壯
被上訴人 甘煌培(甘玉振之承受訴訟人)
甘月香(甘玉振之承受訴訟人)
甘煌銘(甘玉振之承受訴訟人)
陳洪敏
陳經武
張自強
黃麗津
黃建榮
許裕鈞
許家榮
許碧瑩
上十一人訴
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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