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上,326,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楊日輝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被上訴人 蕭廖麗華
訴訟代理人 曾永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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