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家上,64,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莊雅智
上 訴 人 尤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