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建上,21,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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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林素琴
林琦琳
林素華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上訴人 謝治國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黃頌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彥文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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