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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金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毓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張志堅律師
附帶上訴人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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