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5,重上更(二),10,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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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文鑫律師
王明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彩繁
被 上訴 人 張中周
張明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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