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再,24,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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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4號
再 審 原告 華力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卿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卜仁茗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106年重上字第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557,400 元,應徵裁判費84,06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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