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勞上易,1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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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被上訴人 吳崔鳳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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