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勞上易,3,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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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豪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燕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吟如
被上訴人 蔡進平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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