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聲,44,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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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4號
抗 告 人 沈映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玲枝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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