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
上 訴 人 余玲雅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必孝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