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314,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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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楊文禮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雨萱律師
被上訴人 林天得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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