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上,81,2018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陳鴻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8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對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於提起上訴後,迄今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等情,有上訴人提出上訴狀及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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