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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王逸生
王逸民
王麗玟
王麗君
王逸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謝勝合律師
複 代理 人 岳忠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孫春月
王富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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