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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陳力旗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被 上訴人 李秋金
李美芬
李惠荔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頁第二十七行關於「所餘62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所餘42萬元」。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二違約金欄第二行關於「直至100 年10月5 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直至103 年10月5 日止」。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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