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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3號
上 訴 人 王沛潔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被上訴人 龔青松 住屏東縣○○鎮○○路0號
居屏東縣○○鄉○○路○○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17,8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8,622元,未據繳納。
又上訴人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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