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抗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應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雨台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29日105 年度抗更㈠字第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