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再易,64,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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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4號
再審原告 孫宗邦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氏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民國106 年9 月13日本院106 年上易字第195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000 元,應徵裁判費13,2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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