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勞上易,1,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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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洪進雄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被上訴人 雅靜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宗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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