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國抗,3,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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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簡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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