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再易,7,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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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再審相對人 郭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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