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楊貴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順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420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係就金錢給付部分及登報道歉部分提起上訴,金錢給付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之上訴,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0元(計算式:8,100 +4,500 元=12,600),惟上訴人僅繳納8,100 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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