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上,231,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林吳柏村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被上訴人 李美淑

訴訟代理人 蘇文欽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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