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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王昭家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慶輝
吳慈芸
王治平
王智宏
王馨偵
被上訴人 王麗華
輔 佐 人 石賢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4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 萬9,303 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 萬8,955 元,如未依限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 項規定。
二、兩造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王滿同於民國77年8 月10日所立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侵害被上訴人之特留分,上訴人王昭家及視同上訴人吳慈芸、王治平、王智宏、王馨偵於104 年7 月間竟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仍持之向地政機關為遺囑登記,依民法第767條、第1225條,請求塗銷上訴人所為遺囑登記即104 年8 月4 日屏登字第88460 號申請案(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十七至二十、二十二、二十四至三十所示,下稱系爭不動產),並請准予重新辦理繼承登記。
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9,210 萬4,281 元。
則被上訴人之應繼分為1/6 ,特留分為1/12,依據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67 萬5,357 元【計算式:9,210 萬4,281元×(1/6 -1/12)=767 萬5,3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應為7 萬7,032 元。
而被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 萬7,729 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9,303 元(計算式:7 萬7,032 元-3 萬7,729 元=3 萬9,303 元)。
另原審判認系爭遺囑侵害被上訴人對系爭遺產之特留分,並判命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是第二審之上訴利益仍均應以767 萬5,357元計算,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5,548 元。
然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5 萬6,593 元,短繳5 萬8,955 元。
三、茲限被上訴人、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被上訴人、上訴人應分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9,303 元、第二審裁判費5 萬8,955 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附表(即原審判決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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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現登記名義人 │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起訴時價值│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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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屏東市民│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297萬4,532│
│ │和段438 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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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屏東市民│屏東市 │91年8月13日 │抵繳稅款│88萬9,900 │
│ │和段438-2地號 ├────────┼───────┼────┤元 │
│ │ │中華民國 │91年8月13日 │抵繳稅款│ │
│ │ ├────────┼───────┼────┤ │
│ │ │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 │
│ │ │吳慈芸、王治平、│ │ │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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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屏東縣屏東市民│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286萬3,542│
│ │和段438-4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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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屏東縣麟洛鄉麟│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1,560 萬1,│
│ │仁段984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586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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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屏東縣屏東市新│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83萬5,650 │
│ │街段一小段206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地號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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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屏東縣屏東市新│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77萬9,940 │
│ │街段一小段207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地號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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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屏東縣屏東市新│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261 萬8,37│
│ │街段一小段208 │吳慈芸、王治平、│ │ │0 元 │
│ │地號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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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屏東縣屏東市新│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178萬2,720│
│ │街段一小段209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地號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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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屏東縣屏東市新│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239 萬5,53│
│ │街段一小段210 │吳慈芸、王治平、│ │ │0 元 │
│ │地號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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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屏東縣屏東市新│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33萬4,260 │
│ │街段一小段210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1地號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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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屏東縣屏東市新│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104 萬3,47│
│ │街段一小段211 │吳慈芸、王治平、│ │ │5 元 │
│ │地號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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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屏東縣屏東市新│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1,124 萬1,│
│ │街段一小段220 │吳慈芸、王治平、│ │ │504元 │
│ │地號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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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屏東縣屏東市民│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297 萬元 │
│ │和段221-1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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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屏東縣屏東市民│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13萬2,000 │
│ │和段221-2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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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屏東縣屏東市民│凃冠吉 │104年10月27日 │買賣 │非請求範圍│
│ │和段276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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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屏東縣屏東市民│凃冠吉 │104年10月27日 │買賣 │非請求範圍│
│ │和段276-1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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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屏東縣屏東市民│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15萬4,000 │
│ │和段436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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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屏東縣屏東市民│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830 萬2,05│
│ │和段439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2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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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屏東縣屏東市民│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63萬9,000 │
│ │和段410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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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屏東縣屏東市民│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18萬9,000 │
│ │和段420-2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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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屏東縣屏東市民│王顥潤 │103年5月7日 │買賣 │非請求範圍│
│ │和段420-3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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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屏東縣屏東市民│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12萬6,000 │
│ │和段420-4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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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屏東縣屏東市民│陳素雯 │103年5月7日 │買賣 │非請求範圍│
│ │和段420-5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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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屏東縣屏東市勝│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386 萬1,00│
│ │興段1716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0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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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屏東縣屏東市勝│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24萬3,100 │
│ │興段1718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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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屏東縣屏東市勝│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1,661 萬6,│
│ │興段1733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600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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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屏東縣屏東市勝│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65萬7,800 │
│ │興段1755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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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屏東縣屏東市勝│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8萬5,800元│
│ │興段1766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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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屏東縣屏東市勝│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4,633萬2,0│
│ │興段1767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20 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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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屏東縣屏東市勝│王慶輝、王昭家、│104年8月4日 │遺囑繼承│1,009 萬5,│
│ │興段1777地號 │吳慈芸、王治平、│ │ │800元 │
│ │ │王智宏、王馨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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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9,210萬4,2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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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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