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上,308,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胡張秀慧
訴訟代理人 胡錦富
參 加 人 黃大和
被上訴人 王乙筑
訴訟代理人 王柔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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