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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李坤鐘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 訴 人 屏東縣潮州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品全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雨萱律師
邱怡瑄律師
視同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賴毓姍
林和虎
陳榮舜
視同上訴人 蘇文顯
蘇芬華
曾鎮良
李光雄
涂本義
涂清棋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錭錩
視同上訴人 涂貴所
涂麗桃
朱涴菁
涂麗琴
涂秀
吳淑媔
涂慶泉
兼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金貝
視同上訴人 陳榮基 遷出國外(應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理人 㴱嘉榏
視同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樑堅
訴訟代理人 林棨任
康育斌
視同上訴人 吳順明(兼蘇瓊華、蘇慧華之承當訴訟人)
李勝文
李明輝
林明森
孫秀美
被 上訴人 董宗儒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仲澤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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