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上易,76,2018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唐黃惠香
兼訴訟代理 唐中盛

被上訴人 陳玉蓮
葉勝峯
葉勝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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