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矩寬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
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8日106 年度再易字第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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