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建上,7,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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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理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
被上訴人 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江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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