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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7號
再抗告人 楊武凌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
,不服民國107 年3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57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繳納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亦未委任律師為再抗告程序之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該裁定業於107 年5 月21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再抗告人迄未依限補正,依上開規定,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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