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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林君桓
上 訴 人 林君彥
上 訴 人 許銀娣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8 日本院107 年度醫上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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