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重上,98,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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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劉彥玲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被上訴人 林聖忠


許清松
柯信從
秦克明 高雄市○○區○○○路0號
田茂盛
范棋達
王文良

賴嘉祿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喬東來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黃郁炘律師
複代理人 楊文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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