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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潘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陳德為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複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進寶
訴訟代理人 鍾仕傑
孫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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