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勞上,19,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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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
被上訴人 蘇銘翔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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