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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衢甫
訴訟代理人 林佳陞
被上訴人 高玉春
高惠文
高惠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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