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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張天慶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天強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訴訟代理人 胡智詠
葉志明
游惠涵
蔡國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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