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林芳名
林盈吟
許鼎承
許又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國順
被上訴人 林志峰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