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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蕭素芳
被上訴人 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逸光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佳章
被 告 王怡靜
楊純宜
張麗珍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於109 年5 月31日前提出言詞辯論狀,繕本各一份逕送對方當事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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