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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陳姿雯
吳豐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律師
被上訴人 大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超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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