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上,328,2020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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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邱金龍


被上訴人 宗富強
被上訴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4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32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328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43,377元,經本院於109 年4 月17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0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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