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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黃昌駿即黃高育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上訴人 趙禹喻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又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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