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上易,381,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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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81號
上訴人即附 吳天怡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捷康綜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玲
被上訴人 李聖宏
黃育實
董家男
柯適修
李忠勤
林天南
陳美蘭
廖志傑
陳怡彬
陳沛涵
林佳玲
呂柏儀
陳佩君
張麗方
戴雅雯
被上訴人即 高毓蔚
附帶上訴人
共 同 魏千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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